導讀
在老年人口逐漸增多、財富積累相應增加、群眾法律意識逐步增強等多種因素疊加下,訂立遺囑已成為處分財產、傳承家庭財富的重要手段,涉遺囑繼承糾紛也隨之增多。妥善化解涉遺囑繼承糾紛,不僅關系到千萬家庭的幸福安康,對于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具有重要作用。近日,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梳理了一批近年來審結的涉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以案為例引導社會公眾正確理解遺囑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得到尊重、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為目標,為推動全社會形成和諧穩(wěn)定的家庭關系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自書遺囑:老人遺贈財產給好友被認定有效
離婚后的王老漢一直單身,受好友梅先生一家照料,共同居住達二十余年,后王老漢與程老太登記結婚。王老漢與前妻育有一女小靜。王老漢去世前留有一份遺囑,載明由梅先生養(yǎng)老安葬,王老漢的合法權益和所得全部歸其繼承。王老漢與賈某曾有合同糾紛,訴訟過程中王老漢去世,該案判決賈某給付王老漢法定繼承人程老太、小靜補償款67萬余元。梅先生認為該筆補償款應歸其所有,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遺囑系王老漢本人書寫,有其親筆簽字,并書寫年、月、日,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自書遺囑的有效要件,因此是否有見證人簽字、見證人是否同時簽字,不影響該遺囑的法律效力。原告按照遺囑內容履行了生養(yǎng)死葬義務,要求繼承遺產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關于補償款是否屬于遺囑范圍,王老漢生前提起訴訟,該項財產性權利在王老漢去世前已經存在,同時,王老漢在遺囑中對其生前、去世后的財產進行了概括式、兜底性列明,故該筆補償款項屬于遺囑中處分的財產。法院最終判決王老漢自書遺囑有效,程老太、小靜支付梅先生67萬余元。
法官解讀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就具有遺囑效力,不同于代書遺囑需要見證人來證明。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在遺囑有效的情況下,優(yōu)先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受遺贈人本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表示,表示形式可以是口頭或者書面,只要達到能夠確認為有接受或放棄遺贈的意思表示即可;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關于表示的對象,只要和繼承或遺產存在密切關系之人,如繼承人、繼承人的利害關系人、遺產管理人等均可。
多份遺囑:內容一致的有效遺囑應支持
馮先生是楊老太的二兒子,與張女士育有一女小麗。2020年11月,楊老太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拆遷安置協(xié)議,并與馮先生、張女士、小麗簽訂協(xié)議,約定認購安置房3套,其中1套一居室歸楊老太所有。
2021年2月4日,楊老太立下代書遺囑,載明將名下的一居室給孫子小龍繼承。同日,楊老太又立下打印遺囑,遺囑內容與代書遺囑內容一致。后楊老太去世,小龍向馮先生出示了楊老太的遺囑,表示要繼承遺產,但被馮先生拒絕。小龍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一居室歸楊老太所有的約定合法有效,且該房屋一直由楊老太居住使用,系其遺產。楊老太在同日所立的代書遺囑、打印遺囑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內容一致不沖突,系有效遺囑。小龍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通過訴訟方式表示同意接受遺贈,其要求繼承房屋相應權益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其中一份代書遺囑中房屋位置缺少“景”字,但結合遺囑訂立時間、楊老太名下財產情況、客觀實際中并不存在無“景”字的小區(qū)等,法院對小龍主張該處系筆誤的抗辯予以采納。最終,法院判決楊老太名下一居室的相應權益由小龍繼承。
法官解讀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簽署代書遺囑時,兩名見證人必須同時且一直在場,見證行為應當具有連續(xù)性,以確保遺囑的真實性。代書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愿,遺囑人在口述遺囑內容時應當清晰準確地表達自己的意愿,代書人如實記錄遺囑人的口述內容,不得進行實質性的修正或更改。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打印遺囑有兩頁以上,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在每一頁上簽名并注明日期,不可圖省事只簽最后一頁。
另外,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出現(xiàn)多份遺囑,內容無沖突時,多份遺囑可以同時適用。一旦內容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應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錄像遺囑:缺少見證人的錄音錄像遺囑無效
劉老漢與王老太夫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劉老漢名下有一套房屋,王老太名下有存款173萬元。兩名老人去世后,王老太名下存款已按照每人五分之一的份額進行分割,屬于劉五享有的部分暫存于劉二處。后五名子女因對房屋、存款分割存有爭議訴至法院。
庭審中,劉五提交視頻稱全家人一致同意王老太由其贍養(yǎng),劉老漢名下房屋由自己享有,老人存款由除劉五之外的其他四名子女分配。其他子女辯稱,當時同意房子歸劉五的前提是王老太由其贍養(yǎng),但劉五并未照顧過王老太,因此不同意按照上述方式進行分割。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五提交的視頻并無見證人在場,不符合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不具有錄像遺囑的效力。在法定繼承中,各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劉五較其他子女并未盡到較多贍養(yǎng)義務,法院結合視頻內容、雙方就贍養(yǎng)老人的陳述、與父母共同居住的經歷,最終判決涉案房屋由劉五繼承,劉五支付每名兄弟姐妹房屋總價五分之一的折價款;父母存款每人五分之一,劉二將暫存的五分之一支付給劉五。
法官解讀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錄音錄像遺囑的見證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見證能力,并且與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系。制作錄音錄像遺囑時,遺囑人應清晰說出自己的姓名,最好念出身份證號以便確認身份,詳細敘述遺產分配意愿及其他相關事項。遺囑人還需說明制作錄音錄像遺囑的具體地址和日期、時間,這是判斷遺囑真實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此外,制作錄像時,遺囑人和見證人的影像不能模糊,特別是臉部圖像需要清晰呈現(xiàn)。錄音錄像要保持全程錄制、一鏡到底,避免分成幾段拍攝,也不要進行剪輯和拼接。
遺產必留份:遺囑應為老人幼兒保留份額
楊先生名下有一房產甲房屋,后與妻子唐女士共同購買乙房屋。二人育有小豪、小華二子。2019年9月27日,楊先生自書遺囑,載明其名下房產及房產中的個人份額、汽車、存款、現(xiàn)金由唐女士繼承。2020年5月,楊先生和唐女士辦理公證,簽訂了夫妻財產協(xié)議書,約定楊先生名下甲房屋、兩輛汽車均歸唐女士個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與楊先生無關。楊先生去世時,其母親夏老太已82歲,小豪20歲、小華尚未成年。因就楊先生名下房屋份額分配未達成一致,唐女士與小豪、小華將夏老太訴至法院,要求繼承乙房屋。庭審中,小豪表示放棄繼承楊先生的所有遺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甲房屋和兩輛汽車在楊先生去世前進行了處理,不屬于遺產。楊先生留有自書遺囑且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其并沒有為年邁喪失勞動能力、依靠其生活的母親夏老太及未成年的婚生子小華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故不能完全按照楊先生所留遺囑履行,應當為夏老太、小華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后,剩余部分按照遺囑確定的分配方式處理。最終,法院判決乙房屋歸唐女士所有,并由唐女士向夏老太、小華支付必留份遺產的折價款。
法官解讀
遺囑人可以通過設立遺囑自主決定在其去世后如何分配處置個人財產,但遺囑并非完全自由,繼承制度還要體現(xiàn)扶老育幼的基本功能。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必留份制度適用對象是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限定為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且繼承人需同時具備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兩個條件,體現(xiàn)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主要目的是防止遺囑人通過遺囑方式拒絕履行法定義務,讓法定繼承人生活有一定經濟保障。如果遺囑沒有為符合上述條件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那么在進行遺產處理時,法院將直接從遺產總額中扣減一定份額交予此類繼承人,剩余部分才可按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保姆依約照顧老人獲贈遺產
高老太未婚未育,其同事女兒曹女士日常對高老太進行照料。2018年2月,雙方簽訂意定監(jiān)護協(xié)議和遺贈遺囑,約定委托人可以聲明公證形式單方撤回監(jiān)護委托。高老太進入養(yǎng)老院后,認識了養(yǎng)老服務人員薛女士,并聘其為專職保姆。后高老太離開養(yǎng)老院,薛女士作為專職保姆與其一同入住某公寓。因高老太與曹女士產生矛盾,2020年3月,高老太辦理了解除意定監(jiān)護人的公證手續(xù),并撤銷了遺贈給曹女士遺產的遺囑。同時,高老太與薛女士簽訂了一份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薛女士照顧高老太,負責其生養(yǎng)死葬事務,高老太自愿將存款、理財產品以及其他一切合法財產遺贈給薛女士。高老太去世后,曹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繼承高老太部分遺產,取消被告薛女士獲得遺贈的權利。
法院審理后認為,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約定了由薛女士承擔高老太生養(yǎng)死葬義務,享有受遺贈權利。遺贈人最需要的不是經濟幫助,而是日常照料和緊急救治、體力、精神上的扶助。曹女士主張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無效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采信。曹女士依據(jù)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主張分得遺產是基于法定繼承的規(guī)定,并不適用于存在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情況。高老太生前撤銷意定監(jiān)護協(xié)議和遺贈遺囑后,曹女士與老人在人身關系上不再有法律上的監(jiān)護與被監(jiān)護關系,在遺產上不再有遺贈和受遺贈的關系。因此,法院判決駁回曹女士的訴請。
法官解讀
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性質是一種平等、有償?shù)碾p方法律行為,體現(xiàn)的是遺贈人和扶養(yǎng)人的共同意志,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簽署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時,要保障遺贈人的真實意愿得到充分體現(xiàn),明確寫出遺贈扶養(yǎng)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遺贈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處所以及提供扶養(yǎng)的具體內容、辦法、期限。
雙方簽訂協(xié)議后,扶養(yǎng)人應當忠實履行義務,保障遺贈人安享晚年生活,不得侵害遺贈人的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如未盡扶養(yǎng)義務或未達到協(xié)議所約定的扶養(yǎng)標準,遺贈人可以要求解除協(xié)議;如扶養(yǎng)人雖盡到義務但存在虐待、遺棄遺贈人等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則同樣喪失受遺贈的權利。
司法觀察
源頭減少繼承家事糾紛 共同營造幸福和諧家庭
老齡化社會當下,遺囑訂立不再只是老年人專屬,遺囑人在60歲以下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不少人傾向于將財產留給除親人外照顧其生活起居的保姆、護工等第三方陪護人員,這反映出大眾財產規(guī)劃的轉變和法律意識的增強。自書遺囑、打印遺囑、錄像遺囑,多樣化的遺囑訂立形式為立遺囑人提供了更多選擇,但因立遺囑人年邁、患病、行為能力受限等原因而使訂立遺囑時的意思表示受到其他因素影響,從而使遺囑形式和實質要件存在瑕疵也成為高發(fā)情況。此外,遺囑繼承中平房院落、成本價購房、拆遷安置房等財產常涉及多重法律關系,在房屋產權歸屬、價值認定等方面存在需要查證的不確定因素。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的該批涉遺囑繼承案例十分具有代表性。其中,楊先生的自書遺囑未提及老人、幼兒被要求保留必留份的案件,體現(xiàn)了確保遺囑人的遺囑自由權與法定繼承人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之間的平衡;在保姆照顧老人獲贈遺產被訴的案件中,高老太先與曹女士簽訂意定監(jiān)護協(xié)議和遺贈遺囑后又解除,并與養(yǎng)老院保姆薛女士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法院依法認定曹女士與高老太不再具有法律上的監(jiān)護與被監(jiān)護關系、遺贈與受遺贈關系,對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予以肯定,保護其意志自由。
此外,針對上述遺囑繼承案件中存在的各類問題,昌平區(qū)法院還提出了多角度的有效建議,包括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增強群眾法治意識,開展普法講座,利用新媒體傳播優(yōu)勢提升家庭財產處置意識;深化跨部門聯(lián)動機制,拓展多元解紛渠道,爭取多部門配合,靈活運用調解化解糾紛;審慎表達遺產處置意愿,提升訂立遺囑的規(guī)范性,引導公眾規(guī)范訂立遺囑,明確財產處分;注意留存相關證據(jù),防范法律風險等一系列舉措,從源頭減少繼承糾紛等家事矛盾發(fā)生,共同維護家庭幸福,營造和諧社會氛圍。(董星雨 江健倫 呂冰倩 劉岳強)
編輯:張守坤